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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4人有偿搭乘李先生的出租车上班,发生事故后,伤者起诉要求李先生所属出租车公司赔偿,但出租车公司认为李先生未开计价器,不构成职务行为。
近日,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出租车公司败诉,认定有偿搭载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赵先生起诉称,2012年7月4日,在顺义区右堤路,李先生驾驶出租车载乘他和其他3人行驶,后与刘先生所驾车辆相撞,造成他受伤,两车损坏。经交通队认定,刘先生负主要责任,李先生负次要责任。他起诉要求刘先生、李先生及其所在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共计1.8万余元。
开庭时,刘先生认为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出租车公司辩称,事发时李先生所驾事故车辆计价器处于关闭状态,李先生载乘赵先生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李先生及车上赵先生等4人均为不同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司机,他们都住在平谷区,因为每天要到市区进行营运,5人约定长期搭伙拼车,每日轮流使用各人的出租车,当日的乘车人每人给付司机10元,不使用计价器计费。事故发生于5人到市区上班的过程中。
法院认为,依据事故责任认定,刘先生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先生作为出租车公司工作人员,在有偿驾车载乘他人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赵先生损害,故出租车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李先生无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赵先生的合理损失是1.1万余元,该损失尚未超出保险公司交强险的限额,因此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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