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销售基金应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

沃保整理
2013-01-19 09: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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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据保监会网站消息,保监会今日发布关于征求对《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就此向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各保监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第三章销售业务规范部分第11条规定,保险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基金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人。《规定》全文如下:保险

    【编者按】据保监会网站消息,保监会今日发布关于征求对《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就此向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各保监局征求意见。

  其中,《规定》第三章销售业务规范部分第11条规定,保险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基金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人。

  《规定》全文如下: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机构参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业务,根据《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及各自派出机构负责保险机构销售基金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保险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相关要求,本规定未明确的,适用《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销售业务资格申请

  第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四)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持续从事保险业务5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最近3年连续盈利;

  (六)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七)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

  (八)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九)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

  第六条 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

  (七)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八)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第七条 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时,应当征求中国保监会的意见。

  第三章 销售业务规范

  第八条 保险机构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或者相关业务。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办理基金的销售或者相关业务。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机构的基本信息报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备案,将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分支机构(网点)基本信息报分支机构(网点)所在地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予以定期更新。

  第九条 保险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应当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书面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未经签订书面销售协议,保险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

  保险机构选择合作基金管理公司时,应当充分考虑其投资管理能力、内部控制情况、经营管理能力和诚信状况等。

  基金管理公司选择合作保险机构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内部控制情况、经营管理能力、销售能力和诚信状况等。

  第十条 保险机构使用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基金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人。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销售基金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其归集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应当与保险机构自有资产进行有效隔离。

  保险机构销售基金时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禁止保险机构或者销售人员接受基金投资人用于基金投资的现金。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及基金销售人员在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向基金投资人明示基金产品与保险产品的不同风险特征,不得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避免误导基金投资人。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不得向基金投资人收取额外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对于基金投资人交易时间外的申请均作为下一交易日交易处理。保险机构应当在交易被拒绝或确认失败时主动通知基金投资人。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宣传推介材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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