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肇事司机撞死了“五保户”老人,司机所投的交强险,该如何进行理赔?
案情
2010年10月15日,湖北省石首市建宁大道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位70多岁的老人被当场撞死,40分钟后交警将肇事车辆和人员抓获。肇事司机牟某被捕后承认了开车撞人的事实。被撞身亡的老人郑某,71岁,是石首市太平坊社区居委会的一个“五保户”。
事故发生后,牟某及其家人与太平坊社区居委会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向居委会支付郑某丧葬费11854.5元,死亡赔偿金138145.5元,总计15万元。
经查,牟某的车辆既投保了交强险,也投保了商业险。由于牟某肇事逃逸,按照商业险条款,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但保险公司对交强险部分同样拒赔,理由是死者没有受益人。
观点之争
原告(牟某)认为,肇事逃逸并不属于免赔情况,所以应当赔。牟某的交强险保单上面写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这就意味着牟某这辆车致人伤残或者死亡后,最多可以得到11万元的交强险保险金。因为他撞死郑某后赔给居委会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一共15万元,所以,在这次理赔中,他应该可以按照最高限额,得到11万元的保险金。郑某是一个孤寡老人,居委会作为他的基层组织,对他的监护,对他的扶养,尽了它的力量。居委会应该是受益人,这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被告则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根据该规定,在本案中,“五保户”属于第三者,被保险人是牟某。牟某并没有对第三者及其近亲属履行赔偿责任,所以保险公司无须向牟某赔偿保险金。
被撞身亡的郑某是一个“五保户”,生前没有任何直系亲属。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只能是三种人:第一种是受害人,第二种是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第三种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保险公司认为太平坊社区居委会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没有领取死亡赔偿金的权利。
五保户的遗产继承问题
“五保户”是指农村中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老、弱、孤、残的农民,其生活由集体供养,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简称“五保”。享受五保待遇的家庭叫“五保户”。
“五保户”遗产的继承问题较为复杂,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删除了有关五保对象死亡后遗产处理的内容。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之所以删除有关遗产处理的规定,主要是认为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与宪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关于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的精神不尽一致。同时,新条例明确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不同于原来的由集体组织负责出资供养,遗产继承问题自然也不应与其他人有不同之处。因此,对五保供养人的遗产继承问题,应当按照继承法规定的原则办理:集体组织与“五保户”签有供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供养协议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办理。
结论
自2012年12月2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牟某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向居委会支付的死亡赔偿金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死者的丧葬费可以在交强险限额内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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