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酒后开车摔死后,王某生前投的保险,被保险公司以酒后开车属于免赔范围为由拒赔,事情似乎已走投无路了。后来,王某曾在办银行卡时留下的笔迹,戳穿了保单上的假签名,进而让他的家属获得7万元保险金。
意外身故 保险公司以酒后开车为由拒赔
王某是重庆人,长期在晋江一带打工。去年6月6日晚上,他20多岁的生命走到了尽头。
当晚10时许,王某酒后骑摩托车在晋江市磁灶镇路段行驶。至新安村路段时,他不胜酒力,连人带车摔入公路边的水沟里。
当王某被人发现时,他已没了呼吸。交警部门介入事故调查并认定,王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证摩托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某这一走,留下了才几个月大的女儿,亲人的悲痛可想而知。亲人在为王某料理后事时发现,王某在2011年7月11日,花100元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晋江营销服务部买了《愉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额)》,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是他本人。保险期限至2012年7月12日,其中保险责任项目为意外身故残疾的保险额是7万元。
为此,王某的亲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7万元的理赔金,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称,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酒后驾车出事属于保险的免责范围。
真假签名 法院调取银行的签名笔迹
在协商无果后,王某的父母及女儿作为原告,将保险公司告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7万元保险金。然而,保险公司仍拒绝赔偿,并拿出保单,指出公司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投保时就告知王某,酒后开车出事,属于免赔范围。保单上赫然有王某的签名。
原告详细看了王某的签名后发现,该签名根本不是王某的笔迹。在原告看来,这意味着保险公司没有就相关的免责条款进行充分说明。根据规定,免责条款应向被保险人也就是本案中的王某明确说明,若未做到这一点,该免责条款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这个签名究竟是不是王某的就成了整个案件的关键点。人活着还好办,写个签名,进行对比鉴定就行了。然而,王某已死,不能复生,而他生前又很少留下亲笔字迹。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后来,家属们突然想到,王某曾经办理过银行卡,银行的凭证上肯定有他的笔迹。经过法院调取,银行资料被调了出来。保险公司也只好同意以此作为鉴定的样本。因样本系从银行调取,该签名的可信度更高。
经过鉴定,保单上的签名与样本上的签名并不是同一个人所有。法院因此认定,投保单上的王某签名并非王某本人所签。
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必须赔7万元
近日,法院一审审结此案。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公司未能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王某作明确说明,按照法律规定,该部分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中约定的酒后驾驶、无牌、无证主张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的辩解,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王某的父母及女儿作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他的遗产。为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必须赔偿原告保险金7万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知情人介绍,法院曾组织双方调解。原告答应以4万元了结此事,但保险公司不同意。
■法院观点
免责条款若未明确说明 不产生法律效力
王某酒后开车,是不争的事实。为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必须支付保险金呢?案件的胜败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何为“明确说明”?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认为,“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及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虽然王某的家属打赢了官司,但无论如何酒后莫开车,否则车毁人亡的悲剧还会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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