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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获悉,开封某旅游公司与一保险公司的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审理现已终结。
该旅游公司与这家保险公司于2012年1月签订了一份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合同,并规定了每人50万元的保险责任限额等具体内容。不料一个月后,该旅游公司的旅游客车在运送游客时被一辆重型半挂车碰剐,造成车上6名乘客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旅游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但根据客运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公司赔偿了死者家属318万元。
然而,当该旅游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旅游公司在事故中无责任,且事故当天旅游客车超出保险合同约定路线范围等拒绝赔偿。最终,双方闹上法庭。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经理对保单事项进行了说明:营运公路等级是随机的,不影响理赔。旅游公司在交通事故中虽无责任,但对伤亡乘客进行赔偿是合同法规定的客运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按照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合同对该旅游公司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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