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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杨涛对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要向被保险人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柳州中院日前审结的这起案件告诉人们: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喝了酒千万不能再开车。
对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要向被保险人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的这起案件告诉人们: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喝了酒千万不能再开车。
醉驾撞死人 一审保险赔
2010年3月16日,鹿寨县农民代伟民(化名)交了480元保险费,在保险公司为他的拖拉机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条款中约定:驾驶人醉酒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赔偿。
2010年6月11日,代伟民聘请的司机程某酒后开着拖拉机,沿鹿寨县导江至雒容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到相思屯路段时,与行人伍小薇(化名)发生正面碰撞,造成伍小薇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鹿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交警的主持下,程某与受害人家属签订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约定程某一次性给对方支付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5.9万元。代伟民代程某赔付后,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拒赔。代伟民为此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代伟民340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