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原本仅仅属于基金公司特有牌照的公募基金产品,将向更多类型的金融机构开放。当前,证监会正在研究放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公募基金产品;此外,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试点范围也将在近期扩大,另外,修订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也将允许符合条件的阳光私募发行公募产品。
监管部门的上述举措一方面意在放松管制,促进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蕴含着转变金融市场监管方式的深意。未来随着公募基金产品跨越不同的金融机构类型,而这些机构又分属不同部委的监管范畴,监管机构也需要从“行为监管”的思路出发,统一监管标准,保证市场的公正透明以及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资管有望尝鲜公募产品
公募基金业务或将向更多类型的机构放开。据了解,证监会近期还在研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有关工作。
就这一业务,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早有沟通。早在10月22日,保监会就曾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六项新规,其中明确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
一家大型保险公司资管业务人士告诉记者,在保监会下发该文件之前,保监会就已经与相关部门进行过协调,证监会此次的说法较当时并无新的进展。他认为,这项业务真正落到实处,需要解决的最大问题是如何界定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界限。
目前,主要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大多在开展针对养老金、企业年金等机构客户以及保险自有资金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在公募基金总规模一直徘徊不前的情况下,保险资金的规模却在不断增加,在去年年底就已接近7亿元。
该人士认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最主要任务还是在于管理好现有的存量资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募业务对保险公司而言就没有吸引力。
“开展公募业务对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的意义并不在于增加资管业务的收入,而是通过公募业务,实现行业内更为市场化的业绩比较,进而推动市场化的人才引进战略和薪酬评价机制,进而促使行业内部竞争力的提升。”对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而言,筹备公募基金业务在投资能力和行为上并无难度,最大的工作或来自于营销渠道和交易清算系统等问题上。
目前,公募基金主要的发售渠道在商业银行,虽然保险机构已经建立了较为庞大的经纪人队伍,但市场对于这一良莠不齐的队伍是否能准确无欺诈地完成基金销售工作还存有疑虑。
银行系基金试点扩大
中国证监会25日宣布,近日,经国务院批准,拟再次扩大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范围。其实,早在9月下旬,就有消息称央行在同证监会、银监会协商之后,将“扩大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的报告上报国务院。业内人士指出,由于目前国有大行旗下均控股或参股了基金公司,此次试点扩大的范围主要是股份制银行和一些符合条件的城商行。
2005年,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先后分两批有8家商业银行设立或者参股了8家基金管理公司。目前,除了工农中建交五大行之外,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和民生银行旗下均有基金公司。
其中,一些基金公司依靠强大的渠道支持,规模迅速扩张。其中工银瑞信基金已经成为国内前十大基金公司之一,建信基金、中银基金等银行系基金公司也在近些年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不过,也有一些设立较晚,或者股东方网点数量较少的银行系基金公司依旧处在微利甚至亏损的边缘。譬如,浦银安盛和民生加银等基金公司的经营状况相对较差,浦银安盛的资产管理规模一直处在垫底的位置。
但这并不妨碍商业银行保持对基金行业的热情,据了解,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股份制银行均已有专门的小组开始筹备基金公司成立事宜。
行为监管破局?
我国金融机构一直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但近年来金融业的综合经营试点已经迈出步伐,即在金融控股公司下属子公司仍然分业经营,而控股公司则是实质上的混业。
随着各类金融机构都开始涉足资产管理,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模式再次受到冲击。银行理财、信托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都可以投资证券市场并开发相关的产品,但是这些机构分数不同的监管部门,其产品和行为没有统一的监管标准,容易产生监管套利,既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也容易滋生系统性风险。
行为监管是成熟市场发展出的监管理念,其内涵在金融危机后又有新的发展。相对于着重保证金融机构稳健性的“审慎监管”,行为监管的任务是保持市场的公正和透明,监督金融机构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行为,维持金融消费者信心。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成员廖岷在今年的一篇论文中指出,各国监管当局在危机后都有加强行为监管的趋势。2011年2月,英国发布了金融改革白皮书,决定成立专门负责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行为监管的金融行为监管局,并于2011年7月明确该局行为监管主要依靠预防性早期介入和跨机构专项检查,这是全球首例将行为监管职责明确赋予专门机构的尝试。
美国也决定设立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A),将原先由不同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的消费者保护职责加以归并,统一执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强化行为监管。香港金管局则在2011年4月做了部门重组和职能调整,新设银行操守部,增强行为监管力量,强化理财业务监管,重点要求不同风险程度的业务,实行销售场所隔离、人员隔离以及全流程监控,对个体金融服务客户区分投资者和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