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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未挂牌的新车上路发生事故,但是已为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投保。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不得拒绝赔偿,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3.8万元。
日照某置业有限公司在保险公司为新购的进口途锐大众3.0越野车投保交强险与商业险,因机动车行驶证和挂牌手续尚未办理完毕,便以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99万元。
投保10日后,被保险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底部被不明物体碰撞致严重受损,造成3.8万元损失,但保险公司以该车无交警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为由拒赔。
为此,双方闹上法庭。保险公司主张双方在保险条款中约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限度的诚实信用合同。本案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未向投保人说明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在没有交警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的情况下,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也无法获得赔偿,投保人仍坚持投保,表明其对该条款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
而保险公司作为拟定保险条款的一方,在明知投保人缺失行驶证、无论出险与否均无法获赔的情况下,应该将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向其作出解释,提醒投保人审慎选择该项保险,使投保人明确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否则免责条款无效。据此,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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