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编者按】日前,与公司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小王在下班途中被撞伤,经认定为工伤,在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公司向小王支付了6万余元工伤保险费。
8月25日晚,小王下班回家途中被他人撞伤,后被认定为因工负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据了解,2008年10月4日,小王到一家公司从事促销工作,并与公司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小王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并约定“职工发生工伤后费用自理”。因此,在小王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时,公司提出小王系非全日制员工,且劳动合同中有“职工发生工伤后费用自理”的条款,因此拒绝支付工伤待遇。小王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后认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也是劳动关系中的一种,与公司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与小王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职工发生工伤后费用自理”为无效条款,调解公司一次性向小王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6万余元。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