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被雪压倒塌 是否“暴雪”引赔偿之争

沃保整理
201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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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010年12月15日,因下雪造成原告在向被告的投保财产范围内的两幢原料仓库倒塌,成品仓库主梁压弯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566485.00元,被告下达理赔通知认为,事故当日天气未达到暴雪级别,不属于财产综合险条款责任,认为原告索赔不在保险范围之内。2010年8月31日,原告某陶瓷公司和被告某保险公司协商,原告将自有的价值65134651.2元的房屋建筑向被告公司投保财

  【编者按】010年12月15日,因下雪造成原告在向被告的投保财产范围内的两幢原料仓库倒塌,成品仓库主梁压弯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566485.00元,被告下达理赔通知认为,事故当日天气未达到暴雪级别,不属于财产综合险条款责任,认为原告索赔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2010年8月31日,原告某陶瓷公司和被告某保险公司协商,原告将自有的价值65134651.2元的房屋建筑向被告公司投保财产保全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9月2日0时至2011年9月1日24时止。保险项目:房屋建筑,保险金额65134651.20元,保险费为39080.79元。该保险合同签订后,2010年12月15日,因下雪造成原告在向被告的投保财产范围内的两幢原料仓库倒塌,成品仓库主梁压弯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566485.00元,被告下达理赔通知认为,事故当日天气未达到暴雪级别,不属于财产综合险条款责任,认为原告索赔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另查明,2010年12月15日,高安市区域范围内降中雪,积雪2厘米。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原告受损仓库倒塌房子市场价值为292000元,加固费用35737元,原告该次事故共计损失费用327737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2010年8月31日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基础上签订的,且符合法律规定,该保险合同有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保险人员只对暴雪造成被保险人保险财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法院认为,从本案事实及保险合同约定看,2010年12月15日当地降中雪,未达到暴雪标准,但财产所受损害属降雪所造成,这一客观事实不容置疑,财产所受损失原因属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属自然灾害,在双方合同所约定的“暴雪”赔偿责任格式条款,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不利于保护投保人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被告辩称不予赔偿的理由,应不予支持。

  原告提出支付赔偿款506362元的诉讼请求,所造成的损失系其单方所计算,故应与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所做出的具体金额为准,遂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陶瓷公司保险理赔款27857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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