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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2年3月31日14时15分,被告任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东桥马集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原告驾驶的电瓶车发生侧撞,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
经六安市交警三大队认定:被告任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该二轮摩托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黄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故原告具状起诉至金安区法院,请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驾驶员任某为无证驾驶,该情况属于法定免赔范围,对于原告诉求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认定任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黄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法院予以采信,并依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任某与黄某对涉案交通事故责任分担比例为60%:40%。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任某系无证驾驶,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之说与相关法律相悖,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95971.8元,被告任某赔偿原告损失计17211.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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