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已获新农合报销 能否再获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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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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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1年10月2日22时35分,被告唐德章驾驶丁昌福所有的豫NJ4678号轿车将韩林驾驶的豫NBM220号摩托车撞倒,致使原告韩林摔倒在地造成重伤住院至今,乘坐摩托车的马新也被摔倒在地。被告唐德章弃车逃逸,致使马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队认定被告唐德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韩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豫NJ4678号轿车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有保险,豫NBM220号摩托

  【编者按】2011年10月2日22时35分,被告唐德章驾驶丁昌福所有的豫NJ4678号轿车将韩林驾驶的豫NBM220号摩托车撞倒,致使原告韩林摔倒在地造成重伤住院至今,乘坐摩托车的马新也被摔倒在地。被告唐德章弃车逃逸,致使马新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队认定被告唐德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韩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豫NJ4678号轿车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有保险,豫NBM220号摩托车在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有保险。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唐德章、丁昌福、赔偿原告韩林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财产损失共计80000元;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对于原告韩林在商丘市中心医院的医疗费用部分,保险公司认为已从梁园区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过,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梁园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故韩林对自己的损失,包括已获新农合报销部分的医疗费,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有权要求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本案属侵权类案件,该案韩林是基于唐德章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而韩林得以报销部分医疗费系基于另一合同关系。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属不同法律关系,故韩林由本案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是否已获新农合报销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减免侵权责任不予赔偿的理由。其次,已获其他途径报销部分的医疗费不再获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故梁园区法院对被告保险公司的异议理由,依法不予采信。又因,原告韩林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下的总额为14125.76元(13445.76元+170元+510元),而在同一事故中马新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下的总额为1537.46元。梁园区法院判决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下支付原告韩林赔偿金9018元〔10000÷(14125.76元+ 1537.46元)×14125.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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