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车祸身亡 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互相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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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0 1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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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去年9月,兴海县居民张某的妻子不幸车祸身亡。随后,张某按交警部门出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求肇事车主马某承担总计47万余元的赔偿金。后车主马某和其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相互推诿,拒绝支付赔偿金。无奈之下,张某将马某和保险公司告到湟源县人民法院,并打赢了官司。2009年9月的一天,对家住兴海县的张某来说是个不幸的日子,他妻子乘坐的客车与马某驾驶的半挂车发生追尾,致使客车侧翻,张某的妻子因伤势过重抢

  【编者按】去年9月,兴海县居民张某的妻子不幸车祸身亡。随后,张某按交警部门出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求肇事车主马某承担总计47万余元的赔偿金。后车主马某和其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相互推诿,拒绝支付赔偿金。无奈之下,张某将马某和保险公司告到湟源县人民法院,并打赢了官司。

  2009年9月的一天,对家住兴海县的张某来说是个不幸的日子,他妻子乘坐的客车与马某驾驶的半挂车发生追尾,致使客车侧翻,张某的妻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之后,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作出了半挂车车主马某负全责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对此次交通肇事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半挂车车主马某赔偿张某妻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等共计47万余元的费用。

  张某本想能顺利拿到赔偿金,而车主马某对他说,他的车投了交强险和最高保险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然而,保险公司以马某提供的保险单不全为由,只赔付部分费用。无奈之下,张某将车主马某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湟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向投保人履行合同条款释明义务,而在本案中,该保险公司未尽到阐释、重点说明的义务,在合同签订中存在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湟源县人民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理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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