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紧急避险过程中两车没有接触,但造成当事一方受伤,车主或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名山县法院审理一起类似案件,作出“由第三人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5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案情回放
摩托车司机避险中撞上围墙
5月28日,名山县廖场乡万坝村村民胡远峰(化名)销售完茶叶后,骑着两轮摩托车返家。路上有一相向而行的小车,在一茶厂门口,小车突然变向占道。由于摩托车在后面离得太近、车速过快,在应对突变中,胡远峰为避免相撞,采取紧急避让措施,虽避开了与小车相撞,但摩托车却撞在了茶厂的大门围墙上,造成胡远峰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胡远峰被送到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被诊段为:左侧颞叶脑挫伤伴血肿形成;右侧颞骨线性骨折伴颅底积气,颅底骨折,脾破裂,左侧第9肋骨骨折。胡远峰的伤情损伤,经四川无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十级残。
名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勘验,事故发生时两车未发生接触,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未做责任认定。
责任纷争
摩托车司机状告小车司机
事发后,胡远峰认为,造成其车损人伤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小车在行驶途中突然转向占道,如果正常行驶,他不会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就不会撞向围墙,所以,变向占道的小车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小车司机认为,首先是摩托车跟得太近,其次小车没有与摩托车发生接触,是摩托车司机撞上围墙造成的车损人伤,与自己无关系,自己无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交警部门没有认定小车有责任,保险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没有赔付义务。
由于各方意见分歧太大,胡远峰与小车司机多方沟通、协商未果后,一纸诉讼将小车司机告上法庭,要求小车车主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尉金、摩托车修理费等共计22万余元;第三人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付。
法院判决
双方都有同等责任
名山县法院接到胡远峰诉小车车主、第三人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立案受理。
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经过举证、质证后认为,根据原告胡远峰撞击的种度推断,其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车速过快,被告驾驶小车左转弯时没有注意行车安全,占道行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双方负有同等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由第三人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胡远峰11.5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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