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未及时上牌出险 车主自掏4万余元

沃保整理
2012-12-05 14: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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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交管部门一直在严查不挂牌等涉牌违法行为,有些车主买了新车不及时上牌,为的就是逃避电子眼、不限行,然而此举不仅违法且存隐患。近日,周某就因为在不上牌时发生交通事故酿成大祸,保险公司以其不上牌为由试图免责,虽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但周某也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自掏4万余元。无牌:保险公司欲免责周某购买一辆标致轿车后,一直没有去办理牌照,但其在购车时在4S店投保了

  【编者按】交管部门一直在严查不挂牌等涉牌违法行为,有些车主买了新车不及时上牌,为的就是逃避电子眼、不限行,然而此举不仅违法且存隐患。近日,周某就因为在不上牌时发生交通事故酿成大祸,保险公司以其不上牌为由试图免责,虽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但周某也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自掏4万余元。

  无牌:保险公司欲免责

  周某购买一辆标致轿车后,一直没有去办理牌照,但其在购车时在4S店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损失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300000元,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51900元,保险期为一年。

  上保险后第五天,周某驾车与姚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姚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行人陈某、张某接触,造成两车受损,包括周某在内的四人不同程度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周某负全责,须赔偿208114.71元,支付被保险车辆修理费9133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已经赔偿原告67550元,但以周某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号牌为由拒绝进行商业险的赔付,周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剩余损失149697.71元。

  保险公司辩称,认可周某投保及保险事故发生事实,但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以及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没有悬挂任何号牌,属于保险条款的免责范围,故不同意周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免责条款未告知

  法院审理查明,保险单背面附有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其中均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临时移动证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周某驾车发生事故时,确实没有办理车辆登记,没有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车辆号牌,周某称:“学过交规,但是不知道没有号牌不能上路。”

  庭审中,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周某签署的投保单,内容为保险人已经将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保险公司据此主张已经向原告提示并解释或明了免责条款,要求依据免责条款对原告的损失免于赔偿。

  针对被告提供的投保单,周某申请4S店销售顾问丛某出庭作证,丛某证明在周某投保时没有向其提交保险单和保险条款,也没有就免责条款对周某进行解释说明。“我那时刚刚参加工作,自己对免责条款的内容都不清楚,也没有办法向原告解释说明。”丛某在法庭上这样说。

  判决:不上牌也得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证人丛某的证言具有真实性,可以证明投保时虽然签署了投保单,但是确实没有向周某解释说明免责条款,据此认定被告没有尽到免责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力。

  但是,周某在购买新车后五个工作日内不积极办理车辆登记、申请号牌,并且无牌上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保险金9133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金98395元。

  法官释法

  保险公司应尽免责提示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

  东城法院法官表示,因保险条款的专业性非常强,普通人往往难以理解,而其中的免责条款与被保险人的权益紧密相连,故法律规定了保险人对保险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但在实际应用中,保险公司为了拉客户、促销量往往简化投保手续,对保险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也不够重视,只让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上签字、事后由保险业务员在投保单上伪造投保人签名或者让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而不对保险条款进行提示说明的情况非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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