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男投保当天撞死人 险企是否担责

沃保整理
201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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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47岁的王先生买了辆新车,并投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不幸的是,他投保当天就撞死了一名准大学生。本以为投了保险,不会有太大赔偿压力,谁知保险公司一分不赔,理由是保险合同上约定是次日零时生效。47岁的王先生买了辆新车,并投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不幸的是,他投保当天就撞死了一名准大学生。本以为投了保险,不会有太大赔偿压力,谁知保险公司一分不赔,理由是保险合同上约定是次日零时生效,王先生撞人时还差两小时

  【编者按】47岁的王先生买了辆新车,并投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不幸的是,他投保当天就撞死了一名准大学生。本以为投了保险,不会有太大赔偿压力,谁知保险公司一分不赔,理由是保险合同上约定是次日零时生效。

  47岁的王先生买了辆新车,并投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不幸的是,他投保当天就撞死了一名准大学生。本以为投了保险,不会有太大赔偿压力,谁知保险公司一分不赔,理由是保险合同上约定是次日零时生效,王先生撞人时还差两小时22分钟。四处举债赔偿后,9月3日,王先生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5万元。昨日,武侯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今年4月10日,王先生才领到驾照。7月24日9时38分,王先生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新车投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缴了4000多元保费。其中,商业险种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金50万元。

  当日21时许,王先生从温江驾着刚买的车回金牛区暂住地。21时38分,他在避让行人时误将刹车踩成油门,与刚考上大学的小李相撞并碾压而过,小李经抢救无效身亡。交警认定,王先生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几小时后,王先生的家属立即给保险公司打电话。但得到的答复却是“不能理赔”,原因是保单上有明确约定,保险期间从2012年7月25日零时起至2013年7月24日24时止。王先生出交通事故时,还差两小时22分钟。

  今年8月,王先生与小李父母达成协议,赔偿45万元。王先生想不通,“我明明买了保险,怎么就不能赔”?

  争议 “次日生效”条款是否有效?

  昨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王先生为还债在外地做小生意未赶回,只有代理人何永祥律师出庭,妻子和女婿旁听了此案。保险合同上的“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是否有效?这是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

  代理律师:次日生效未征得同意

  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何永祥律师称,王先生买保险就是想即时生效,没谁愿意留个“空档期”。但保险公司人为往后拖延,这与王先生订立合同的目的冲突。

  何律师还表示,按照有关规定,交强险应该是可以即时生效的。但保险公司却单方面打印保险单,将时间变成不即时生效。这一举动应先征得王先生同意,否则就属于格式条款、霸王条款。但保单上没有王的签字,说明对方根本就没有进行说明,这是限制或剥夺王先生的权利。

  保险公司:保单上有文字提示

  保险公司认为,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可以附生效时间。保险公司和王先生所签的合同是附生效时间的合同,王先生缴费时合同只是成立,并没有生效,所以保险公司没有义务赔偿。保险公司还表示:交强险在保单上也确定了时间,应该以合同上约定时间为准。保险单是打印的,不用签字。保险单上有提示,要求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并进行核对。

  庭审结束后,法官未当庭宣判。

  提醒:买保险时可要求即时生效

  “‘次日零时’生效早已引起关注。”昨日,一位业内人士说,这已成为一种“行业惯例”。不过,保监委早在2009年3月就曾向各保险公司发文要求:各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中灵活处理,在保单特别约定栏目中,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2010年3月3日,保监委在一份批复中也提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提出“即时生效”要求。

  律师提醒车主,买保险时要清楚保险合同订立时间、生效时间以及理赔时间,在购买保险时,要将即时生效写在合同中。

  相关链接:

  男子为骗取60万保险赔偿金 棒杀父母抛尸

  次日零时生效 保险公司应尽提示和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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