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强制保险存在的问题

沃保整理
20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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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依据《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旅客支付保险费金额不同,但最终获赔的最高保险赔偿金额却是相同的,显然违背保险等价有偿原则 。对于投保人来讲,火车票价格中的2%属于强制保险费,旅客票价越高,所交的保险费用也就越高,但如果遭遇意外伤害 却只能适用两万元的赔偿金额。例如,北京至郑州的火车票面值为200元,北京至天津的火车票面值为20元,按基本票价的2%计算,保险费分别为4元和0.4元。两张票保费相差

  【编者按】依据《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旅客支付保险费金额不同,但最终获赔的最高保险赔偿金额却是相同的,显然违背保险等价有偿原则 。对于投保人来讲,火车票价格中的2%属于强制保险费,旅客票价越高,所交的保险费用也就越高,但如果遭遇意外伤害 却只能适用两万元的赔偿金额。例如,北京至郑州的火车票面值为200元,北京至天津的火车票面值为20元,按基本票价的2%计算,保险费分别为4元和0.4元。两张票保费相差10倍,但最终赔偿保险金额却一律为两万元。

  车票未注明保险条款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信息,旅客购票实际上与铁路企业形成合同关系和保险关系。作为保险服务的主体,铁路局理应公开说明。即便有国家公布的法律法规,也不能替代经营者告知义务。以法律形式公布信息,就此推定民众知晓该保险,实际上相当于铁道部采用售票的默示行为强制要求旅客投保,侵犯了旅客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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