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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襄城县法院王洛法庭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法庭最终判决被告刘玉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医疗费2万余元。
2009年12月10日,原告王伟驾车与被告刘玉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了(2010)襄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被告刘玉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上述费用被告已全部领取。被告受伤住院期间,原告为其垫付了医疗费2万余元,该费用在被告领取保险公司的赔款后并未向原告退还。原告多次向原告催要,被告拒不退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不当得利2万余元。
襄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已由本院审理并依法作出(2010)襄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且履行完毕。被告应在得到保险公司赔款后将原告张伟垫付款项两万余元应予以归还。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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