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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15年前,父母为女儿李雪(化名)投保了一份少儿终身保险,两年前,父亲李某到保险公司退保并将钱一次性取出。为此,小李将父亲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退保协议无效,并立即恢复原保险合同。记据悉,通州法院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1997年9月,母亲与父亲李某为其投保了一份少儿终身保险,保险单上注明投保人为父亲,被保险人和生存受益人都是她本人。2009年3月父母离婚,她由父亲抚养。后因父亲不善待自己,经法院调解,自2009年11月起,变为由母亲抚养,但该保险单一直存留在父亲身边。2010年初,李雪曾起诉父亲要求返还保险单,法院判决该保险单由其母保管,但判决生效后,父亲擅自到保险公司办理了退保手续。李雪认为,保险公司在父亲不能提供保险单的情况下,办理退保手续,存在过错,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李某在法庭上称,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连续投保11年后开始返钱,因投保人是他,其解除合同后可以一次性把钱取出来,跟女儿没有任何关系。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作为投保人向公司申请解除合同时,提交了保单遗失声明,鉴于金融行业有挂失处理的规则,故保险公司将合同解除是合法的,且按照合同约定,退保时保单现金价值返还投保人,所以保险公司按照李某提供的账户向其返还相应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投保人,可以就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与保险公司形成合意。保险公司在李某提交了保单遗失声明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与被告解除保险合同,并无不妥。原告要求确认退保协议无效、恢复保险合同履行的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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