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编者按】据报道, 陈某醉酒驾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在支付了6万余元的赔偿后,保险公司将陈某及挂靠单位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这笔费用。日前,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09年1月18日20:40许,司机陈某醉酒驾驶一辆货车,遇行人黄某过道路时制动不及,车辆右前角撞击行人黄某身体,造成黄某倒地受伤;事发后陈某驾车逃逸,被他人拦截后报警。
事发后,陈某依法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之后,黄某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及陈某要求赔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黄某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计60949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支付判决确定义务,现向陈某及其挂靠单位行使追偿权。
陈某与挂靠公司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要求,他们辩称,保险公司的追偿于法无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驾驶等情形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由于陈某醉驾导致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在垫付相关费用后,有权向陈某追偿。
另外,挂靠单位系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陈某是该起交通事故的直接致害人,陈某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挂靠单位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对自己的车辆负有法定的管理义务,其对陈某醉酒驾驶疏于管理,致使陈某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陈某向保险公司赔偿60949元;挂靠单位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