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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交通事故中的伤者手术后又发生了体内放置钛板断裂的情况,进行了第二次手术,而保险公司以 “二次手术”与交通事故无直接关系为由拒绝赔付,肇事司机王先生为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予以赔付。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终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保险公司赔付王先生垫付的2万元医疗费的判决。
去年7月5日,王先生驾车与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受伤。该事故经交管部门处理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刘某因为右股骨髁上开放性粉碎骨折术后钛板断裂,又进行了二次手术治疗,王先生为此垫付2万元。
王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在投保时自己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二次手术费用属于商业险的保险范围内,但保险公司并未对该笔费用进行赔付,故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该笔费用。保险公司认为第二次手术费与交通事故无直接关系,故不同意赔付。
一审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放置钛板确系治疗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所致,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钛板断裂系医疗事故或刘某自身导致,鉴于王先生已经实际支付刘某二次手术费,且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之内,故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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