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因事故车辆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只能证明交通事故的真实存在,不能证明其应全额赔偿而拒绝理赔。近日,广西桂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六盘水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1000元给原告覃某,另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支公司赔偿50000元给原告覃某。
2011年12月17日14时,曹某驾驶重型货车由水城往贵阳方向行驶,至水城县—黄果树水城路段,与对向行驶的由吴某驾驶的大型客车相撞,导致曹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无事故责任。吴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在六盘水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曹某驾驶的货车在贵港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和车上人员座位险。事故后原告覃某(已故曹某之妻)与两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合计79595元。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了解到贵港保险公司始终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做好原告方的赔偿工作,双方只是就赔偿数额协商不成才诉至法院。基于以上情况,主办法官认为案件具有一定的调解基础。因此,本着和平协商、化解矛盾的原则,在案件立案后至庭审前,主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就调解方案征询双方意见,主办法官还多次打电话给被告贵州保险公司说明案情进展情况同时向贵港保险公司做其思想工作。经过法官两天耐心地工作,双方的对立和隔阂在来回穿梭的电波中逐渐消融,主办法官在电话中与双方当事人共同核算、协商赔偿数额,终于得到了双方的认可,促使双方在和平、友好的氛围下最终达成以被告赔偿原告共计61000元经济损失的一致意见。至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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