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死亡 算不算工伤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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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2 13: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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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49岁的杨某本是龙泉一 公司的勤杂人员,今年1月上班时突觉身体不适,请假后猝死家中 。人社局对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引发家人不满。9日上午,龙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长达1个小时的庭审后, 法官宣布择日宣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职工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 死亡,视同工伤。&rd

  【编者按】49岁的杨某本是龙泉一 公司的勤杂人员,今年1月上班时突觉身体不适,请假后猝死家中 。人社局对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引发家人不满。

  9日上午,龙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长达1个小时的庭审后, 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职工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 死亡,视同工伤。”庭审现场,杨某的母亲作为原告,认为儿子的 死因是在工作上突发疾病,具有一定因果联系。而被告方却认为杨 某负责的清扫工作和突发疾病有无直接关系目前尚无依据,“若只 根据死因来判断是否属于工伤,证据并不充分!”

  成都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居盛作为“公共报告人”亦参与了此次 庭审。“公共报告人”是案件审理的第三方力量,从独立于当事人 和合议庭的第三方视角,充分发挥客观、中立的协调优势,当庭提 出倾向性意见供双方参考,合议庭在评判后决定是否采纳。据了解 ,“公共报告人”参加诉讼,这在龙泉辖区内尚属首次。

  张居盛在听取双方意见后表示,被告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不 准确,“基于独立的判断和专业知识,我觉得被告曲解了相关法律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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