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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交通事故中,车辆虽不负事故责任,但其交强险保险公司亦应赔偿受害第三者的损失。11月2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李小平诉被告胡九根、邓建辉、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两保险公司均应赔偿原告损失。
2012年5月5日,被告胡九根驾驶A车追尾由被告邓建辉驾驶的B车,导致B车再撞击路边行人原告李小平,造成两车受损及李小平受伤。李小平受伤后,被送往新干县中医院住院治疗40天,共花费医疗费11961.64元。2012年5月14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九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邓建辉、李小平不负事故责任。因当事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遂将被告胡九根及A车交强险保险公司(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被告邓建辉及B车交强险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认定恰当,该院予以采纳。被告胡九根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A保险公司为A车的交强险及三者险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及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交强险是法律强制要求机动车进行投保,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论车辆是否负有事故责任,均应赔偿受害第三人的损失。B车虽不负事故责任,被告B保险公司为B车的交强险保险人,但亦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故一审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4606.4元;B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319.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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