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爱情保险是什么?投保爱情保险是否有门槛?今后若是夫妻离异,该如何处理这份保单?不同的爱情阶段,有哪些相应的保险产品可以为婚姻加强保障?
保险专家表示,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之间才具有保险利益。实际操作中,一般保险公司遇到“爱情保险”理赔时,会要求受益人提供如结婚证等证明,对于热恋中的情侣来说,因为不存在法律关系上的保险利益,“爱情保单”也就无法生效。
据了解,“爱情保险”为突出对家庭的责任,通常会设置豁免条款,或是在特殊前提下通过保额翻倍来提高保障。如“爱家之约”规定,家庭经济支柱如果一旦遭遇不测导致身故、重疾或残疾,即可免交其成员的长期险保险费,且保险利益继续有效,为投保人解决了后顾之忧。而“全家福联合寿险”则规定,两位被保险人若因同一意外事件先后身故,子女可以获得双倍身故保险金,或选择相应数额的教育年金,使其成人以前的学习生活都具有充足的保障。
另外,离婚不影响保险效力大多数家庭投保“爱情保险”的初衷是让幸福甜蜜的家庭多一份保障。但世事无常,假如今后离婚,这份保单该如何处理呢?
对此,业内人士指出,离婚后,绝大多数人不愿保留原保单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特别是受益人等关系,为减少“麻烦”而干脆退保。这是不明智的选择。提前退保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特别是针对家庭设计的“爱情保险”,本身在投保理念上就有组合投保的高保障、低保费的优惠特点。如果退保后再各自投保,要想获得相同的保障额度可能要多付10%—20%甚至更高的保费。
而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只要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处于婚姻状态,即存在保险利益就可以投保“爱情保险”,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影响保单继续有效。
不过,也有专家表示,假如离婚后,夫妻两人不想“绑定”在一张保单上,那么,“爱情保单”也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协商,把保单拆分成两份,拆分后的保险责任依然有效,不过保费可能会变化。如“爱家之约”产品,如果婚前丈夫投保主险,妻子投附加险,离婚后,假如要拆分保单的话,妻子所投保的附加险想继续生效,必须再投一份主险,否则这份附加险将无效。因为拆分后,附加险是不能单独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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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保险初阶:联合人寿计划
许多人寿保险公司早就注意到了年轻夫妇们“保障爱情”的情感需求,特别订制了几款可以由夫妇双方共同购买的“联合人寿计划”。包括最早提出这个概念的中德安联(原安联大众)的“美满婚姻见证计划”,平安人寿的“世纪同祥”、太平人寿的“情系今生”计划等。
这些计划的卖点就在于夫妻俩只需要购买一份保单,共同支付保费,就可以双双成为被保险人,同时两人都有受益权。这些险种不仅具备两全或终身的人寿保障,还可以在这些“爱情保障计划”之后选择住院补贴、女性疾病、医疗费用等附加险。
此外,这种在爱的名义下,夫妻双方联合投保的人寿保险计划,比起两人分别投保,在保费上有一定的优惠之处。综合来看,在相同条件下(保额、保险期限、交费期限等相同),夫妻双方联合人寿保单所需的保费,大约为两个保险人单独投保的60%。
对于经济能力较强的夫妇来说,选择这样的保障计划是可行的,可以体现双方之间的关爱、责任和承诺。
但要上这样的“爱情保险”,必须是具有法律关系的夫妻。原因在于,这些联合人寿形式的“爱情保障计划”,夫妻双方是互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即一张保单夫妻共保。而保险法规定这“两个人”必须具备“可保利益”。照此条件,那些未婚情侣无法凭恋爱关系就购买此类保险,只有在领取结婚证后才可以上“爱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