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提供虚假发票索赔被刑事立案

沃保整理
201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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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人保财险安徽利辛支公司收到亳州市利辛县公安局的立案通知书,利辛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决定对车主邢某以保险诈骗罪刑事立案。利辛县某物流运输公司于2010年11月22日在利辛人保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11年9月4日16时,邢某(实际车主)驾驶重型货车在沪昆高速公路786KM+800M处,尾随撞上因前方事故路面拥堵而停于行车道上王某的轿车,造成王某的轿车(赣FV921X)受

  【编者按】近日,人保财险安徽利辛支公司收到亳州市利辛县公安局的立案通知书,利辛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决定对车主邢某以保险诈骗罪刑事立案。

  利辛县某物流运输公司于2010年11月22日在利辛人保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11年9月4日16时,邢某(实际车主)驾驶重型货车在沪昆高速公路786KM+800M处,尾随撞上因前方事故路面拥堵而停于行车道上王某的轿车,造成王某的轿车(赣FV921X)受损。该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邢某负全责,邢某随即提交了索赔资料,并申请了索赔。

  2011年12月9日,人保财险利辛支公司通过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向邢某转账支付了53737.36元赔款。

  2012年6月4日,王某(实际受害方)向事发地江西樟树法院起诉,要求利辛某物流公司、邢某和人保财险利辛支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并提供了保险公司定损单和修理厂开的真发票。

  经开庭审判,江西樟树法院一审判决人保财险利辛支公司赔偿王某(受害方)经济损失5万元。

  至此,事情真相大白。2011年12月9日,利辛人保财险将赔款电汇给邢某后,邢某一直把赔款存在个人账户上,未履行向受害方赔偿的义务。原来,邢某在申请索赔时,提供的6张赣FV921X修车发票非王某(受害方)提供,而是邢某从修理厂虚开的假发票,邢某在未向第三者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却提供了虚假资料申请索赔,已构成了保险诈骗罪。

  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该案进行侦查,人保财险利辛支公司也提起上诉,主张对邢某的行为依法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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