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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混凝土车驾驶员作业时,操作不当致他人受伤。这起意外事故是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还是安全生产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要按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丹徒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上海某混凝土公司在保险公司为自有的混凝土重型作业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4月9日至2010年4月8日。2009年5月29日上午,车辆驾驶员吴某在丹徒新城“风景城邦”工地操作时,因操作不慎致周某受伤。
事发后,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混凝土公司赔偿周某4.9万元,并承担鉴定费用等。另混凝土公司为周某垫付医疗费2.5万元。上海混凝土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这起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赔偿的范围,故拒绝赔偿。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今年年初,上海混凝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计7.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设立该保险的本意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
本案所涉事故是在混凝土作业车辆停驶之后,生产作业过程中因相关操作人员操作不当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而是安全生产事故,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所以上海混凝土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相关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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