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工作了七年,工资每月照领,然而,当要求补缴社保时,却发现自己竟然“没”单位。这是海口保安林松遭遇到了的一桩蹊跷事。打了两年官司后,法院终于为林松找到了“娘家”。
要求买社保遭拒绝
林松身材魁梧,高中学历,不善言语。2003年8月23日,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华南热带农业大学(简称“两院”)后勤服务中心招聘保安,林松顺利入选,从此便在学院路4号两院门口当保安,这一干就是7年。2006年前每月工资775元,之后涨为1046元。
2007年12月,两院院校分离。后勤服务中心一部分机构人员划归新海南大学,林松及一部分同事依然在原地从事原工作。2008年10月,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成立后勤服务中心,该后勤服务中心又于2008年10月27日登记成立儋州热科农业科技服务中心。2009年4月7日,该服务中心又登记成立海口服务部。这一系列“上层”的变化,并没有对林松的工作发生影响,他依然在同一地点当保安,工资每月按时打在他当初入职时发给他的农业银行存折上。
直到2008年1月,已经工作五年的林松才发现,单位没有给他签劳动合同,也没给他买社保。他主动向单位申请签劳动合同,补缴参加工作以来的社保时,才发现找不到单位了。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认为,不是该院招聘林松,也从来没有以该院的名义给他发过工资,所以该院与林松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儋州热科农业科技服务中心认为,该中心成立于2008年10月27日,是在林松工作之后,所以与林松不存在劳动关系。海口服务部则只承认与林松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09年4月7日至2009年8月31日。这一下,把林松彻底弄糊涂了。补缴社保成了一场空。
但林松并不就此死心,既然有人招聘他,给他安排工作,给他发工资,他就肯定有单位。但这个单位在哪儿呢?
2010年9月1日,多方奔走无果的林松愤而辞职,他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小保安走上维权路
林松决定先从他离职时的单位海口服务部着手。2011年8月8日,林松向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他与海口服务部从2003年8月23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的劳动关系,并补缴这期间的社保费等事项。2011年12月22日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只确认林松与海口服务部自2009年4月7日(该服务部成立时)起至2010年8月31日(林松离职前一天)止存在劳动关系。
林松不服,在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他向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把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儋州热科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海口服务部列为被告,提出确认他与三家单位从2003年8月23日至2010年8月31日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补缴2003年8月23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的社保等5项诉讼请求。今年4月23日,龙华区法院判决确认林松从2003年8月23日入职至2008年10月26日与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存在劳动关系,从2008年10月27日起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与儋州热科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海口服务部向林松支付7个月的经济补偿7322元。
这个判决让林松看到了一线希望。确认了劳动关系,补缴社保就有了着落。然而,不久,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儋州热科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海口服务部分别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发工资的竟是陌生单位
随着二审的深入,又一家单位浮出水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为了证明自己与林松没有劳动关系,举出了2004年1月至2008年12月林松的工资发放清单。这份清单证明,一直给林松发工资的竟然是位于义龙西路的海口实验站。这是一家什么单位呢?它的开办单位是农业部,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单位,是两院院校分离后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下辖的14个科研单位之一。既然是海口实验站给林松发工资,为什么他的工作地点不在义龙西路,却在学院路4号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大门口呢?并且,海口实验站从未对林松进行过工作管理,也不是海口实验站招聘林松。对于工资由海口实验站发放一事,林松本人更是一头雾水,感觉很不可思议。
受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保安林松提供法律援助的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韦桂庆10月23日接受采访时说:“林松状告单位的案子,是他多年律师生涯中接手的最蹊跷、最奇特的一个案子。”
历时两年讨回说法
随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的深入,情况逐渐明了。林松于2003年8月23日进入原两院工作后,直至2010年8月31日离职都在同一地点从事同一性质的工作,工资存折一直使用同一银行账号。期间2007年12月两院院校分离后,林松的部分同事被分到了新海南大学,包括林松在内的部分同事仍然继续在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海口校区从事原工作,由该院后勤服务中心管理。直至2008年10月27日由该院出资设立、用于接管后勤服务中心管理的人员的儋州热科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成立。林松非本人原因被安排到了儋州热科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以及海口服务部工作,直到2010年8月31日离职。林松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养老保险手册、工资发放清单、聘用合同书等证明林松与儋州热科农业科技服务中心自2008年10月27日起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因此认为,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所称不是由该院聘请林松、没有以该院名义给他开工资、所以与林松没有劳动关系的说法不成立。儋州热科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所称关于2009年4月7日至2010年10月27日期间与林松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说法也不成立。林松因为单位不给缴纳2009年8月前的社保而离职,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儋州热科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应该支付从2003年8月23日至2010年8月31日止共计7年零9天的经济补偿7485元(林松实际主张7322元).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下达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原判。林松终于胜诉。
林松2010年9月1日离职,从向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起,至二审法院2012年9月19日下达终审判决,历时两年,在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和两级法院的帮助下,终于找到了应该对自己负责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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