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驾驶套牌无保险车出车祸 法院判决赔偿伤者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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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5 13: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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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2年8月24日日兴安区法院审结一起套牌无保险小轿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肇事司机蔡某负主要责任,由于被告蔡某没有购买交强险及三者险,法院判决被告蔡某赔偿受害者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33207.78元。2012年2月15日被告蔡某驾驶套牌无保险小轿车从鹤岗收费站往市区方向行驶,途经兴安北桥路段时与曾某驾驶的出租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

  【编者按】2012年8月24日日兴安区法院审结一起套牌无保险小轿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肇事司机蔡某负主要责任,由于被告蔡某没有购买交强险及三者险,法院判决被告蔡某赔偿受害者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33207.78元。

  2012年2月15日被告蔡某驾驶套牌无保险小轿车从鹤岗收费站往市区方向行驶,途经兴安北桥路段时与曾某驾驶的出租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沈某与被告曾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蔡某负主要责任,被告曾某负次要责任,原告沈某不负责任。该院认为,被告蔡某、曾某在事故中造成原告沈某人身伤害,原告请求两被告赔偿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因被告蔡某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蔡某的赔偿责任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再由两被告按责任大小承担,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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