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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现实生活中,为了营运方便,存在着大量的个人所有的车辆挂靠在某个公司名下的情况。在办理保险时,既有以实际车主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也有以所挂靠公司为被保险人投保的。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某运输个体户许某购买了一辆货车,挂靠在一家大的货运公司经营运输。许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车辆保险,行驶证上所登记的车主为许某,被保险人却为挂靠的货运公司。2010年6月9日,许某货车被盗后以挂靠的货运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经审核后,以挂靠的货运公司无保险利益为由拒赔。许某不服,于是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要求监管机构责令保险公司理赔。
风险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营运方便,存在着大量的个人所有的车辆挂靠在某个公司名下的情况。在办理保险时,既有以实际车主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也有以所挂靠公司为被保险人投保的。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因而,如果以所挂靠公司为被保险人,则出险后经常会出现保险索赔纠纷。
为了避免保险理赔纠纷的发生,实际车主最好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同时最好向保险公司如实说明挂靠情况。另外,也可以考虑采取以实际车主和挂靠公司共同为被保险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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