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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1年3月,卢某到一煤矿公司从事拱硐工作。当年5月,卢某被埋在水泥石块下面,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经仲裁委员会认定为工伤,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卢某要求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不料公司却否认双方存在雇佣关系拒不理赔。该公司称,他们之前与钟某成立了承揽关系,卢某是钟某直接招聘,与公司无关,因此该事故赔偿应由钟某承担。
近日,福建省永定县法院判决解除煤矿公司与卢某的劳动关系,煤矿公司赔偿卢某各项损失9.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卢某为因工伤残,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煤矿公司以其将公司项目工作交给钟某承揽,而卢某是承揽人雇佣的个人,所受伤害应由雇主承担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卢某上班期间,煤矿公司未为其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卢某因工伤发生的费用。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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