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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慈利县的张某通过法院判决获得被告某汽车制造公司赔偿的车辆损失后,又通过索赔获得了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但没过多久,张先生却被法院判决返还重复赔偿。
今年2月,张某为自己的微型车在某保险公司办理了车辆毁损财产保险,交纳了相应的保费。同年5月,张某小车底盘突然起火自燃,随后,张某便申请车辆损失保险理赔,同时有以该车的生产商某汽车制造公司和一、二级销售商某两汽车销售公司为被告,向慈利县法院提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包括车辆自身财产价值在内的全部损失,通过法院判决,该车的生产商自觉依照判决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与此同时,某保险公司慈利支公司在不知情状况下,也对张某购置的车辆本身价值损失履行了保险理赔义务。
9月,该保险公司获悉张某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后,向慈利县法院提起不当得利纠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全部保险理赔款。慈利县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即“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被告张某应当全额返还车辆本身价值保险理赔款。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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