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9月25日,人保财险安徽蒙城支公司收到亳州市仲裁委关于撤销2012年亳仲字第14号仲裁案的决定,申请人曹某书面申请撤销仲裁申请。至此,这起骗赔案,因亳州市公司法律反欺诈岗位人员的辛苦跟踪调查,成功减赔金额7万多元,同时打击了骗赔者的嚣张气焰。
2012年5月15日,申请人曹某向亳州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人保财险蒙城支公司向其支付因交通事故向受害人支付的理赔款77341万元。亳州分公司法律岗接到仲裁通知,立即根据案情展开调查,在调取关于此案的交通事故卷宗时,发现诸多疑点:1.曹某提供的受害人医疗费用非原始发票,曹某称原始发票遗失;2.曹某与受害人尤某、管某签订的赔偿协议有涂改痕迹,收条无事故处理机关盖章;3.赔偿清单系曹某自列;4.此案系三车追尾事故,两伤者即使赔付,也应该由曹某和另一车主韩某共同赔付。亳州分公司根据疑点进行跟踪调查,并给另一方肇事方韩某投保的天安[4.32 0.47%]保险蚌埠支公司发函,了解赔付情况。经过细致缜密的调查,解开了曹某骗赔的神秘面纱。
2011年6月5日15时,韩某驾驶皖C82215号小型客车沿省道S101线由南向北至固镇县新马桥镇磨盘街道南段,与曹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致使曹某的小型客车与前方的三轮摩托车相撞,三轮摩托车上的尤某、管某不同程度受伤,三车受损。固县公安局交警处理大队现场处理认为:韩某驾驶的车辆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对本次事故负全责;曹某、尤某等人无违法行为。因韩某在天安保险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险车上人员保险,尤某、管某(两人夫妻关系)起诉天安保险蚌埠支公司,分别要求索赔84756.9元和39812元。2011年10月17日,天安保险蚌埠支公司就赔偿方案与尤某、管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尤某63446.97元,管某27787.69元。扣除无责赔付11000元,共赔偿两人80234.66元。韩某还赔偿了曹某追尾车损9942元。
曹某自以为人保财险蒙城支公司不知韩某已经赔偿的事实,于是伪造相关证据向人保财险蒙城支公司索赔,岂料人保财险亳州分公司法律岗反欺诈人员明察秋毫,从固镇交警处理大队获取事故现场第一手资料,从天安保险公司蚌埠支公司调取已经理赔受害方的资料并发现其骗赔的事实,在仲裁现场当场举证,在法律和证据面前,曹某只好撤回仲裁申请。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