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一起交通事故2年后,牟某还没能拿到保险赔偿。重庆人牟某在沙市当货车司机,2年前他驾车时不慎将一名郑姓孤寡老人撞死,经交警调解,牟某将15万元赔偿金付给老人生前所属的居委会。可随后保险公司却以死者的赔偿权利人不明为由,拒绝向牟某理赔。此后就是曲折的诉讼过程。历经4次官司3次判决,保险公司仍未支付理赔款,拿到15万元的居委会也不退这笔钱。
索赔遭拒一审赢了官司
2010年10月15日,牟某驾驶货车途经石首市建宁大道时,将横过马路的老人郑某撞倒致死。交警认定牟某负全责。
交警调解时发现,郑某孑然一身,是当地绣林街办太平坊社区居委会的“五保户”。当月28日,在交警主持下,牟某向该社区居委会赔偿15万元。安葬死者后,牟某找到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虽然在保险期内,可让牟某意外的是,保险公司认为郑某的“受益人”不明确,牟某先行支付的15万元“没有道理”,拒绝理赔。
多次交涉未果后,牟某于2011年4月向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沙市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死者郑某系社区无子女低保人员,可以确定郑某的监护人和受益人为社区居委会,保险公司应支付牟某保费11万元。
终审改判给的钱不算赔偿
保险公司上诉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保险公司认为,死者无身份证明,不能证实其是否为太平坊社区居委会的人;救济金经由民政部门下发,与居委会无关。同时,保险公司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等规定,不能适用于城镇户口。
荆州中院二审认为,居委会不是法定的赔偿权利人,不具备向牟某主张赔偿的主体资格,虽牟某向居委会支付了各项费用15万元,但不能被认定为他已向受害人履行了赔偿义务。终审判决中,荆州中院撤销了沙市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牟某支付的费用里,除用于郑某葬礼的1万余元认定保险公司赔付外,其余不需赔付。
交涉无果社区不愿退还余款
终审判决后,牟某很纳闷:自己赔的15万元算什么?该如何要回?随后与居委会的交涉毫无进展,对方坚称这笔钱就应为居委会所得,牟某只得向石首市法院起诉居委会。开始第三场官司。
牟某认为,他向一个“无关”的机构支付了交通事故中死者的赔偿金,居委会应将钱返还。居委会则辩称,郑某被定为“五保户”,居委会每月给其支付100元补助直至遇车祸去世,居委会是郑某的赔偿权利人。
石首市法院认为,牟某主张社区居委会不当得利的诉请无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牟某的请求。昨日上午,该案在荆州中院第四次开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居委会是否有资格获得赔偿金。据了解,太平坊社区居委会的前身是“太平坊村民委员会”,2002年,因政府征地变更为社区居委会。牟某之父坦言,两年间的多次官司让他疲惫不堪,“只希望官司能快些了结,真的是拖不起了。”
法律缺位孤寡者权利人难界定
负责此前牟某与保险公司合同纠纷终审的荆州中院法官韩秀士表示,驳回沙市区法院判决的理由并非认定肇事司机不需赔钱,而是赔给了不该赔的人。
韩秀士说,目前法律上并未明确界定谁有资格成为这类“五保户”的权利人,存在空白。此前曾有过“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索赔的案例,交管部门会先代为保管赔偿金,待赔偿权利人出现后交付对方,若无人认领,上缴国库。而郑某却又是有名有姓的孤寡老人,目前还没有法律来为其界定权利人,导致了任何人都无法成为其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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