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停车引事故致死 保险公司要担损

沃保整理
2012-10-11 10: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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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10月9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审理过程中,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公司支石门县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刘某等人损失10.7万元,于2012年10月28日前付清。2012年2月3日晚,文某驾驶湘J601S7号摩托车从石门县楚江镇前往新关镇,当车行至楚江镇双红居委会路段时,与同向停在前方道路上的湖南JGB

  【编者按】10月9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审理过程中,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公司支石门县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刘某等人损失10.7万元,于2012年10月28日前付清。

  2012年2月3日晚,文某驾驶湘J601S7号摩托车从石门县楚江镇前往新关镇,当车行至楚江镇双红居委会路段时,与同向停在前方道路上的湖南JGB388号农用运输车相撞,文某当场死亡,湖南JGB388号农用运输车的实际使用人为被告王某,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陈某受王某之托将车停放在出事地点。经交警部门认定,文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戴安全头盔,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在夜间将机动车停在道路上,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应负次要责任。由于陈某和王某怠于赔偿,文某之妻刘某、之子文小某、之母王某遂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公司支石门县营销服务部诉至该院。

  该院经审理认为,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对象系车辆,保险标的实际系不特定第三者损失,无论投保人与车辆使用人是否为同一人,只要没有出现保险合同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形,保险人对该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所致第三者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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