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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1年1月11日,李某向信用社申请小额贷款5万元,并购买了一份由信用社搭售的中国人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为2011年1月12日至2012年1月12日。法院以保险公司依靠信用社搭售而未向投保人尽告知义务,其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保险金5万元。
2011年1月22日,李某从自家楼梯上意外摔下当场死亡,其家属在清理遗物时发现该保单,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审查后决定不予赔偿。
李某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保险公司抗辩说,投保人李某生前曾患过上肺原位癌,投保时故意隐瞒,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义务并不予退还保费。另外,李某家属亦不能提供尸检报告及医院死亡证明,无法证实李某属意外事故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意外伤害保险时,是在信用社申请贷款时签订的,当时保险人只是委托信用社代为签字办理,属搭售保险合同,保险人未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保单亦未对免责条款作出显著提醒与标注。
因此,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且李某事前曾患过癌症的事实与李某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
另外,李某家属未能提供医院死亡证明及尸检报告,是因为其家属事先并不知晓李某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加上当时李某已当场死亡,无送医院抢救的必要,更没有作尸检报告的必要,李某邻居的证词及村委会出具的书证,已证实了李某意外死亡的原因。据此,法院以保险公司依靠信用社搭售而未向投保人尽告知义务,其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保险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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