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人无证驾驶出事故 出借人好意帮忙担责任

沃保整理
201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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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宝丰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判令被告李某(肇事车辆驾驶人)在保险公司交通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外赔偿原告魏某(交通事故受害人)各项损失20000余元,被告王某(肇事车辆所有人)对李某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王某拿着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一脸茫然:“没想到好心帮忙,借车给人用,出了事也得承担法律责任?”案件承办人给王某认真讲解相关法律规定,王某又认

  【编者按】近日,宝丰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判令被告李某(肇事车辆驾驶人)在保险公司交通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外赔偿原告魏某(交通事故受害人)各项损失20000余元,被告王某(肇事车辆所有人)对李某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王某拿着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一脸茫然:“没想到好心帮忙,借车给人用,出了事也得承担法律责任?”案件承办人给王某认真讲解相关法律规定,王某又认真看了看判决书,心中懊恼不已。

  王某和李某是邻居兼朋友,关系非常好,王某有一辆普通桑塔纳轿车,车辆投保有交通强制保险。2012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因孩子有病急需到医院,就提出借王某的车用。王某知道李某虽没有驾驶执照,但经常无证开车,技术也挺好,且看着当时孩子确实急需去医院,就将车钥匙给了李某。李某驾车前去医院,因天黑视线不好,加上心里急躁,在一拐弯处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魏某撞伤。经公安交警处理,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在医院治疗后,经做伤残鉴定,身体构成七级伤残。因和李某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魏某将李某、王某和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受害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投保有交通强制保险,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李某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李某无驾驶资格证,仍将车辆出借给李某,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对李某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日常生活中,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好意向亲戚、朋友出借车辆,也是人之常情,但首先应保证安全。出借车辆时,要确保车辆借用人能安全驾驶,否则,出了事故,不但对别人造成损害,自己也不免受到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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