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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开车轧死自家人,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交强险?9月4日,温岭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子。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须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万元。
李先生是温岭大溪人。今年2月2日,他和老伴陈某去探亲。陈某去买水果,李先生坐在车里等她。这时候,李先生觉得车子没有停好,想倒一下车,把车子停正,但他忘记嘱咐妻子先别上车。当他挂了倒车档,松开刹车时,并没有留意到陈某正打开副驾驶室的车门准备上车,车轮瞬间碾过了陈某的身躯。李先生感觉到不对,下车查看,发现妻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陈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管部门鉴定,李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悲痛过后,李先生想起事发前自己已经购买了一份机动车商业保险以及交强险,于是,他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查证后认为,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首先,李先生既是侵权人,又是受益人,因此不能获赔;其次,陈某生前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约定的受害人,所以保险公司只能按1万元座位险赔付。
5月,李先生的儿子和岳父母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温岭市人民法院大溪人民法庭。
9月4日,温岭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陈某打开副驾驶室车门准备上车的情节,已说明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陈某是置身于肇事车辆之外的,由此可以认定陈某是属于“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故保险公司须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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