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酒驾 保险公司按照条款可以拒赔

沃保整理
2012-09-13 10: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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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08年9月18日21时30分,宋某酒后驾驶微型普通客车沿崮柳线由北南行,行至荣成市东山街道办事处楼下村北道路处,与对行的手扶拖拉机相撞,致司机重伤。当年10月23日,受伤司机因术后反应入医院住院34天,期间花费医疗费43534元。2009年1月20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09年4月20日,宋某与受伤司机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宋某同意并实际支付了受伤司

  【编者按】2008年9月18日21时30分,宋某酒后驾驶微型普通客车沿崮柳线由北南行,行至荣成市东山街道办事处楼下村北道路处,与对行的手扶拖拉机相撞,致司机重伤。当年10月23日,受伤司机因术后反应入医院住院34天,期间花费医疗费43534元。

  2009年1月20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09年4月20日,宋某与受伤司机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宋某同意并实际支付了受伤司机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等67903元。因宋某于2008年5月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险,2009年6月13日,宋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官析法

  虽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同时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宋某作为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公司除在强制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外,对于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属于法定免赔事由,故宋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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