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机动车停车后,行为人从车厢上跳下致人受伤,受害人受伤与机动车本身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该事故并非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责任,应由侵权行为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停车后,驾驶员从车厢上跳下时致人受伤的案件,判决由侵权人直接承担责任,驳回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25日,被告李某驾驶苏HK2401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淮安市清浦区武墩镇出发前往位于清浦区北京路上的废品站装货,头南尾北逆向停驶在北京路东侧,李某从车厢上捆扎好货物后由车厢右侧跳下过程中,遇原告蒋某驾电动自行车沿北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李某落下时左腿部与原告电动自行车前轮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
该事故经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李某驾车在禁止停车的道路上停车,在从车厢上跳下时未观察路面通行情况,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为李某所有,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共住院治疗12天,发生医疗费7056.2元。2012年1月13日,经司法鉴定,原告交通事故致伤构成十级伤残。同年5月28日,原告蒋某将李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30558.2元。
各方观点
原告蒋某认为: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认为:事故机动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进行了投保,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是因李某从停在路边的机动车车厢右侧跳下过程中,其左腿部与原告电动车前轮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而并非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导致,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