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年来,部分省市地区开始全面试点和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研究分析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现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促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健全和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现状
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了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但是发展状况不甚理想。主要表现在:
(一)医疗机构缺乏投保积极性。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由政府主导,医院被动参加。制约医疗机构投保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大医院有自担风险风险的能力,缺乏投保意愿;第二,医疗责任保险费率较高,中小医院难以承受;第三,医院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目的除了期望转嫁经济赔偿风险之外,主要是希望将大量处理医疗纠纷的事务性工作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使医院从无止尽的医疗纠纷中摆脱出来。这反映了目前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不是简单的转移风险,而是转移麻烦,把医疗纠纷推出去。
(二)保险公司热情不足。究其原因:第一,不专业。医疗责任保险业务涉及医疗、法律、保险等多个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险公司缺乏相关经验及复合型人才的积累。第二,无经验,风险大。由于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属于新的险种,且处于试点阶段,承保医疗机构数量少、覆盖面小,缺乏经验数据,造成保险公司在该险种的运营上,不能依靠“集万家保一家”的大数法则来合理地计算赔付率和设计保险条款,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造成保险公司在推广该险种方面不积极。
(三)法律制度不完善。涉及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有不一致和相互矛盾的地方。主要表现为:司法实践中对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分歧;赔偿的标准规定不统一;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不唯一。
我国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一)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延伸。医疗体制的改革使“看病难、看病贵”的情况得到初步缓解,为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分散医疗赔偿风险和患者利益保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应适合我国国情。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是带有福利性质的社会公益事业,医疗风险应当有相应的社会承担机制。我国应发挥政府部门联动的组织优势,由各相关部门联合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医疗责任事故鉴定、赔偿标准,并最终通过立法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为主、商业医疗责任保险为辅的、有中国特色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程需要医疗责任保险的改革配套来促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障”,从医保制度到基本医药卫生制度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无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改革宗旨。
医疗责任保险强制建立的前提
(一)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应以法律条例的形式固定下来,而不仅是以行政手段进行推广。根据国外的经验, 对于具有社会保障或准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一般采取立法方式将之确立为法定保险,通过国家法律的规定强制实施。同时,通过立法推动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有利于发挥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将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促使医疗机构积极投保,并进而使投保行为转变为内在自发行为。
(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针对整个医疗行业的保险制度,不仅要考虑大型医疗机构,也要考虑中小医院、农村医疗机构和个体行医者的承受能力,并且符合我国现行的医疗体制及改革期望。
(三)建立健全医疗纠纷解决工作保障机制。为了解决医疗纠纷这一热点问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就能做好医疗纠纷的化解和处理。
(四)建立和完善针对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律体系。实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最终需依国家法律规定施行。目前,涉及医疗责任赔偿、医疗事故认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很多,其中有不统一或相互矛盾之处,不利于保护患者的利益,也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应将这一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保证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施行。
(五)保险公司应适应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提出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