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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许昌市民陈女士买了一辆汽车,并购买了机动车辆损失险等险种。让陈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她的车仅仅用了一个多月,就发生了自燃。保险公司与陈女士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出,火灾属于赔偿范围,但当陈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程序进行理赔时,保险公司又以自燃不属于火灾为由拒绝赔偿。陈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半截河法庭审理了此案,保险公司败诉,被判支付陈女士保险金7430元。 2011年3月18日,陈女士从市区一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并购买了机动车辆损失险等险种,保险有效期自2011年3月19日零时起至2012年3月18日24时。2011年5月12日,陈女士购买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自燃,陈女士将该车送到专业维修店进行了维修,共支付维修费7430元。陈女士认为自己的车投有保险,保险公司应该为自燃事故“埋单”,在事故发生后,
她第一时间通知了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却辩称,自燃不属于理赔范围,他们不应当进行赔偿。
陈女士对保险公司的这一说法表示不认同。原来,陈女士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第四条中明确指出,被保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火灾、爆炸等意外状况,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第七条又出现了这样一段文字:“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自燃究竟算不算火灾?保险公司和陈女士各执一词,争论不休。无奈之下,陈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与陈女士签订的合同中有自相矛盾的内容,按照通常的理解,自燃应当属于火灾的一种,因此,合同中第七条所写的“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应为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赔偿陈女士保险金74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