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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双方协调“私了”,交警也按简易处理程序结案。但车主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对方却以没有“事故认定书”为由拒赔。近日,榆中县车主王某为了近千元的修车费,状诉兰州市公安交警支队榆中大队(以下简称榆中交警)行政不作为。该案历经榆中县法院和兰州中院两次审理,均认为榆中交警不存在拖延不处理的情况,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10年6月2日,王某驾驶自己的小货车在国道312线榆中交警大队和平中队附近的十字路口与兰州女子小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榆中交警接报后赶往现场处理。因事故不严重,在交警的调解下,两人达成各自的车由各自修理的口头协议。见此,榆中交警便按简易程序结束了处理。王某的受损车辆修理下来共花费了800余元,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因王某无法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未通知其进行现场勘验定损而拒绝赔付。2011年9月28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榆中交警对这次交通事故拖延不处理等作出解释。法院审理查明,榆中交警在接报后及时出警,在双方已经达成口头协议的情况下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以简易程序处理了此案。因此,榆中交警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属于行政不作为,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