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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承保了一辆车龄8年的捷达轿车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2011年3月,王某驾驶该车在汽配城与由张某驾驶的一辆标致轿车相撞。此事故经交警处理,判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对责任认定不服,更换了联系方式。张某多次联系不上王某后,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此事故由交警处理,经定损人员与第三者及交警确认事故属实。但与被保险人及本车司机王某通过各种方法均未取得联系。王某的驾驶资格经交管局信息网站查询合格有效。承保车辆信息与交裁记载及笔录描述一致。受损车辆痕迹符合事故描述。根据新保险法,保险公司直接对第三者车辆进行定损及赔偿。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依据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