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方某 法定代理人:方父
2002年6月,方父为其就读中学的“女儿”方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学生、幼儿平安保险, 2003年2月份方某身体出现异常,经医院检查,方某外阴酷似女性,双侧隐有睾丸,B超发现其膀胱处有发育不全的子宫及阴道,诊断为先天性两性畸形。
方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原告方某在投保前已患有先天性两性疾病,属带病投保。原告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为由拒绝赔付,并向方某送达了拒付通知书。方某以其符合理赔条件为由,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
根据医院对原告系“先天性两性畸形”的诊断,可以认定原告的疾病为先天性疾病。因先天性疾病是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是投保前就存在的风险,属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未治愈疾病,系保险事故在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免除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及第四款“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的规定,因方某非故意隐瞒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退还方某的投保费用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保险知识
关于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是否是带病投保问题,本案原告方某的身体先天性地存在着生理机能不正常的情况。虽然这种先天性的疾病在投保前不为方某及其家人所认知,但是它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在该病没有彻底治愈前,方某仍应属于非健康的人之列。此时投保,不符合保险合同中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需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的约定。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由于投保人并非故意隐瞒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疾病的事实,保险公司应退还投保人保费。
虽然本案中投保人投保时对方某的先天性疾病并不知情,但其先天性疾病客观上是存在的,此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费率,故而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为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能依法取得最大的保险保障。在投保时投保人应对保险除外责任方面多加注意,确保被保险人没有保险除外责任相关情况,并且投保人应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如此在申请理赔时才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