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将“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确定为2012年保险监管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这项工作主要对美国和日本保险业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立法以及中国有关这一问题的研究文献进行了研究,目的是为退出机制的建设做理论储备。保险业退出机制不完善、保险业“只生不死,差而不倒”的现象有望改变。但在退出概念和标准界定、退出管理人、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三大问题上存争议。
退出机制缺乏引发险企规模冲动
年初召开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项俊波将“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确定为2012年保险监管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据主持这一课题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薄燕娜介绍,研究报告主要包括退出的基础理论、风险处置措施以及退出保障机制三部分。
“去年,保监会专门设立和启动了这一部级研究课题,此次是对课题结题评审。”参加座谈会的相关人士透露,保监会法规部、发改部、政研室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项俊波指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对我国进行的金融稳定评估(FSAP)认为,保监会应该完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准入退出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绝大部分新设公司都是全国性牌照;部分新公司只是对原有市场主体的简单复制和市场份额的重新洗牌;退出机制缺位,存在差而不倒、乱而不倒的现象,无法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这些问题已经成为行业和监管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1995年《保险法》出台前,市场上仅有人保、平安以及在太保、中华联合四家中资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友邦保险以及日本东京海外火灾保险三家外资保险公司。而如今正式营业的市场主体就已经达到120多家,还有数十家在排队批复。
北京某险企高管认为,缺少退出机制是保险公司片面追求保费规模的原因之一。“随着市场主体的快速增加,保险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因为保险公司只生不死,差而不倒,一些公司就肆无忌惮地扩张,一旦最终出现巨额亏损,现金流发生问题的时候,最坏的情况也有保险保障基金接管整顿,不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保险保障基金是所有保险机构为了有足够的能力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赔款,从年终结余中所专门提存的后备基金。主要用途是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对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不能再去救助市场上那些经营出现困难的公司,而是真正用于破产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利益补偿。”华泰保险集团董事长王梓木如是表示
三大问题存争议
退出概念和标准界定、退出管理人、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三大问题存争议。在此次保监会启动的退出机制课题研究中,三大问题引起专家以及业内的关注。
争议焦点之一是,退出的概念和退出的标准界定。薄燕娜表示,业内一般意义上理解的退出是狭义的破产退出,而此次课题根据保监会的委托要求,研究的退出是一个泛指的概念,重点在破产退出前风险处置上,包括处置的主体、处置对象、处置程序等。
“有人认为退出机制应该以维稳为前提,以拯救为目标,强调破产前的风险处置,而有的专家强调市场化的市场退出,即保险公司法人的退出。”薄燕娜介绍,由于课题组研究的“退出”是泛指,所以主张将退出的门槛降低,以便监管机构及时拯救。保险公司是否适用退出机制,在参照《破产法》规定的财务指标、现金流等标准外,主要参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数据。
“但怎样才能认定保险公司达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朱俊生表示,目前保险公司主要监管指标是偿付能力,但是偿付能力不足并不代表保险公司资不抵债,很多情况下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但现金流问题不大,其所指的退出是指狭义的法人破产退出。
争议焦点之二是,谁来担任市场退出的管理人。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对保险公司整顿、接管和清算的主体都是保险监管部门,即主要由保险监管部门组成“整顿组”“接管组”或是“清算组”。“课题组是赞成由保监会或者保监会指派退出管理人的。” 薄燕娜表示。
但是朱俊生认为由监管者担任破产管理人,有浓厚的政府干预色彩,不利于市场退出的专业化运作。“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保监会在这方面是比较坚持的。”上述参加座谈会的相关人士表示。
争议焦点之三是,对现行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质疑。2008年,新修订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设立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并定性为国有独资公司。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推荐,主要决策也是由这些成员定夺。
“保险保障基金是保险公司自我募集形成的行业互助性质的法定基金,为何由国有独资的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运作?”朱俊生认为,可以实现行业自治管理,避免相过多地行政干预。
上述险企高管认为,这些问题中对影响退出机制最终出台最主要的还是第一个退出的概念界定和标准界定。“其他问题改变的可能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