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人车祸身亡
是否按城镇人口标准赔
据承办法官称,何大爷1927年出生于原大足县,是农村户口。因年纪大了,女儿又住在铜梁一乡镇街上,出入都方便,就在几年前投靠女儿。
证据表明,2011年5月2日8时40分,何大爷在街上横穿公路时,被一辆从大足方向驶来的渝BF6077号货车撞倒,当天上午因抢救无效死亡。铜梁交巡警大队认定,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何大爷负次要责任。
事发后,交巡警组织调解,由肇事司机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赔偿10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为8.7万余元。
之后,货车所在的重庆固鑫物流有限公司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但赔付标准却按农村人口计算,只得到4万余元的赔偿,其中死亡赔偿金2.6万余元。
84岁的何大爷住在原大足县农村,女儿出嫁落户在铜梁县一乡镇街上,因年纪大了他投靠女儿,去年不幸出车祸死亡。
事发后,保险公司按农村人口赔付4万多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6万余元。死者家属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按城镇人口赔偿10万余元,死亡赔偿金标准提高了3倍。昨天,渝中区法院透露,如果当事人不上诉的话,该判决即将生效。
城镇生活一年以上
赔偿按城里人标准计算
据了解,各方对本案事实没有任何争议,唯一争议的焦点就是死亡赔偿金是按城镇居民计算还是按农村人口计算。
法官称,对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是以户口登记为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身份为农村人的受害者,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里人标准计算赔偿。
从本案证据看,何大爷的女儿是城镇人口,居委会也证明何大爷在女儿家生活了一年以上,生活来源是子女赡养,所以应当按照城里人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但死者年龄在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为此,渝中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足差额部分的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