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保监会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
业内人士认为,商业保险在参与经办新农合业务方面已有不少成功的试点经验,空间十分广阔,但仍需通过调动保险公司积极性、确保监管“无缝对接”等措施营造多方共赢的局面,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须公开招标保本微利
卫生部、保监会、财政部和国务院医改办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采取政府委托的方式,由政府相关部门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经办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地保监局备案。
指导意见强调,参与新农合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公开招标确定,委托经办费用标准应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商业保险机构的准入条件同时得以明确:坚持自愿,地方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均有合作意愿;商业保险机构应取得健康保险业务资质;商业保险机构网络应该健全,具有完成委托经办任务的一般条件;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并且提供相关支持。
指导意见提出,商业保险机构委托周期一般不少于3年;委托经办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规定,严格基金监管;各地要继续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行为的约束。
根据指导意见,保险公司可在参合人员自愿的基础上,提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满足农村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但新农合专管员不得从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营销工作,不得利用新农合报销补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对违规从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营销的新农合专管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卫生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开发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差异化的医疗保障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经办过程中,可以加深对人群健康状况的了解,提高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管理的能力。因此,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向参合人员提供符合他们需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供参合人员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