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底,高某驾驶一辆马自达轿车与一辆大众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全责。之后,保险公司对两车分别定损为10300元和2700元。车辆修复后,高某支付了两车的修理费,并依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高某驾驶证已失效为由拒绝理赔。事故发生6天后,高某向交警部门申请并调换了新驾驶证。又隔了三天,高某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案例还在审理之中。
此类证照脱审的案例并不少见:厉某驾车外出不料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而保险公司发现,厉某的驾驶证未在有效期前进行年审,是失效的驾驶证,以此为由拒绝赔付。于是,他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未在有效期限内进行驾驶证年审的驾驶员是否具备驾驶资格?保险公司能不能以格式保单中声明来免除说明义务?宁波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支持车主的诉讼请求。
据悉,王某为新车办理了交强险、车损险和三责险等险种,有效期一年。7个月后,王某的小舅子厉某向他借车外出办事,不料途中出了车祸,事故造成行人何某死亡。事发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死亡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4679元的理赔责任。
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过程发现,厉某的驾驶证未在有效期前进行年审,是失效的驾驶证,厉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驾驶机动车,应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付。此外,保险公司还表示:公司在与王某签订的车保系列产品保单上明确注明“驾驶人的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人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保险人不负赔偿”,王某本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仔细阅读。
难道驾驶证没及时年审,就没有了驾驶资格?王某对此提出了异议,同时他指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并没有尽到说明义务。于是,他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镇海法院。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法官认为,双方签订的交强险保险单上,虽然载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是原告作为不具备保险专业知识的普通人,难以从合同条文的字面表述中,推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包含了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人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等情形。而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不能以事先拟制的并统一使用的格式保险单中声明“已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来免除自己的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宁波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