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0岁的顾某,在担任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期间,利用伪造投保人吕某夫妇签名的委托书及保险金申请书,骗提保险金人民币65000元。近日,顾某被虹口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顾某初中文化程度,原先在上海某国有企业工作,2003年企业倒闭后多次寻找工作都因为文化程度不高而被应聘单位拒绝。
2007年7月,顾某至保险公司应聘后被录用。因为心知自己快到中年且文化程度不高,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顾某对自己的工作非常上心。在接受上岗培训后,不仅专心熟悉了有关保险办理的相关事项,更是与潜在的投保客户多次沟通交流,希望能提高自己的业绩。虽然顾某通过正常工作而获得的报酬没有想象的那么丰厚,但是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公司给予其的工资待遇足够其花销。
2009年初,顾某的父亲被医院查出患有胃癌,顾某虽小有储蓄也承受不住这样高额的医药费。眼见父亲身患重病自己却无力帮助,而那些投保人在自己的游说下一出手就投保10余万元,顾某心里失衡,也打起了歪主意,决定先弄点投保人的钱来救救急。
在一次帮助客户办理保险金部分提取业务的过程中,顾某发现这手续并不复杂,由投保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给公司,然后公司经过审核后即可提取保险金,顾某潜伏在心内的邪念再也压抑不住。他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分别于2009年1月15日、2月13日从吕某、陈某的保险账户内提取人民币15000元、人民币50000元至其实际控制的账户。顾某在得知上述款项已到银行账户中后,从银行取出了上述合计人民币65000元。
此后一段时间,顾某虽将65000元全部用于家庭花销,但同时也感到由衷地恐慌。2011年8月31日,顾某终于抵抗不住内心的不安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系自首,且能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